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和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查閱目錄。
主要包括:
1.組織機構
主要包括: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領導及分工情況;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內設機構設置及職能情況等。
2.文件
主要包括: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或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或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3.計劃總結
主要包括: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4.其他
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計信息;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扶貧、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編排體系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使用電子文檔方式編排、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 引 號 |
信息分類 |
發(fā)布 機構 |
發(fā)布日期 |
成文日期 |
文號 |
有 效 性 |
生效時間 |
廢止時間 |
關鍵詞 |
名稱 |
來 源 |
瀏 覽 量 |
1.索引號:按索引號編碼規(guī)則生成,每條政府信息的標識符。
2.信息分類:政府信息所屬目錄的分類代碼。
3.發(fā)布機構:政府信息公開發(fā)布單位的名稱。
4.發(fā)布日期:政府信息公開發(fā)布的時間。
5.成文日期:公文類信息的發(fā)文時間,即公文內容中注明的發(fā)布日期。
6.文號:政府信息的文件編號,對于公文類信息,特指發(fā)文字號。
7.有效性:信息是否有效。
8.生效時間:政府信息生效的時間。
9.廢止時間:政府信息廢止的時間。
10.關鍵詞:反映政府信息內容、主題、概要和特點的詞語。
11.名稱:是指該信息的標題。
12.來源:發(fā)布政府信息的單位或信息轉載來源網站。
13.瀏覽量:點擊網頁查看的次數。
(二)公開形式
1.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http://ycsjs.com/index.html);
2.龍子湖區(qū)政府新聞發(fā)布會;
3.“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布”微博微信;
4.現場查閱點:(1)龍子湖區(qū)政務服務大廳,辦公地址:龍子湖區(qū)治淮路706號政務服務大廳一樓;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聯系電話:0552-3047286。(2)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辦公地址:蚌埠市東海大道1599號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聯系電話:0552-2065595。
5.其他:報刊、廣播、電視等。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或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一)受理機構
機構名稱: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辦公地址:蚌埠市東海大道1599號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聯系電話:0552-2065595;傳真號碼:0552-3040210;郵政編碼:233000。
(二)申請內容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受理機關名稱。
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同時上傳或提供身份證明。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或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打印,申請表復印有效。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信函。通過信函提出申請的,應填寫申請表,收信人名稱請注明“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并在信封正面左下角顯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只接收中國郵政寄件。通信地址:蚌埠市東海大道1599號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系電話:0552-2065595;郵政編碼:233000。
2.當面提交。通過當面提交申請的,請?zhí)崆半娫捖撓荡_認。地址:蚌埠市東海大道1599號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聯系電話:0552-2065595。
3.傳真。通過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申請表,并在傳真第一頁正面顯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傳真總頁數,發(fā)送傳真后應電話聯系進行確認。傳真號碼:0552-3040210。
4.網頁申請。請登錄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依申請公開欄目提交申請。
(四)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并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關將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對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4.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本機關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⒏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5.本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行政機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及本省有關規(guī)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五)答復時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
三、不予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jiān)督全區(q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工作機構名稱: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辦公地址:蚌埠市東海大道1599號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聯系電話:0552-2065595。
傳真號碼:0552-3040210。
互聯網聯系方式:lzhqzfbgs@163.com。(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意見建議,不受理依申請公開申請。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請公開”。)
五、監(jiān)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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